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是什么?很多收到拘留通知书的家属都看到了这样一句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我局已于某某时间将涉嫌某某罪名的某某刑事拘留,现羁押在某某看守所。
实际上很多家属不知道第八十二条规定是什么,甚至有些家属会以为人被拘留了就相当于被判完了。
第八十二条讲的是什么?该法条是公安机关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先行拘留的措施。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之内进行询问,如果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作为家属,一定要知道,被刑事拘留只是有犯罪的嫌疑,此时符合条件的只要进行了有效的辩护,可以申请取保候审。如果置之不理,错过了最佳的时机,一旦被批准逮捕,将极大地不利于辩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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