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这个问题主要看“三个最长期限”和“两个特殊点”。
先说“三个最长期限”: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对被刑拘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的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到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是可以延长到三十日。而检察院要在公安机关提起批准逮捕的七日之内做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所以拘留最长的时间要么是三加七等于十天,要么是七加七等于十四天,要么是三十加七等于三十七天,具体到底是哪个不好说,但是如果要放人绝对不会超过三十七天的。
再说“两个特殊点”:
一是不到拘留期限变更强制措施,未取保候审可以提前放人。二是拘留期限虽然届满,但是被批准逮捕或者变更为监视居住的情况下可能会被继续羁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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