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要是案件长时间搁置在侦查程序中,会影响警察的工作政绩。过去有“不破不立”的说法,担心影响破案率,还不如当初就不立案。
现在警察工作量特别大,几乎每个刑警、经侦警察手里都有不少在办案件,根本忙不过来。尤其是涉及外地取证、抓捕这类难办的案件,更没多余时间和精力处理,对新报案有抵触也很自然。
还有一些警察自身缺乏工作积极性,存在拖延、拖拉、不作为的情况,这种现象确实存在。有的甚至故意把案件放一边,等着当事人“表示表示”“意思意思”再处理。这种警察最可怕,因为犯罪嫌疑人面临牢狱之灾,他们的“意思表示”力度肯定远远大于被害人。权衡之下,案件不被立案的风险很大。而且被害人要是也采取拉拢、腐蚀办案警察的方式争取加大侦查力度,这种不合法的举动,日后很可能被当成违法立案、违法侦查的借口,导致案件被依法撤销。
那该怎么办呢?报案之前先研究一下有管辖权的侦查机关,认真找一个口碑好、老百姓信得过的。就算远点、不方便,也比案件不被立案强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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