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某系深圳某生产手机屏幕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股东,平时负责采购公司原料的业务,马某某于2016年想本案另一名被告人车莫某分多笔订单采购了总共价值1249.5万元人民币的手机屏幕玻璃,且货款已经全部支付到位,车某某收到这些款项后与马某某之间产生了大量的经济往来,A公司认为车某某提供的手机玻璃无论数量和品质都不足,认为马某某与车某某串通套取公司货款,其间A公司表示要报警,马某某和车某某于是退回A公司490万元,但A公司认为自己还有损失,遂报警,马某某和车莫某均被刑事拘留但未逮捕,后来该案移送审查起诉,检察院机关经审查做出存疑不起诉的决定,后A公司又将马某某、车某某以涉嫌职务侵占罪刑事自诉到法院。
我们接受马某某委托后,通过仔细研究案件证据以及反复与马某某确定案件细节,得出该案就是一个普通经济纠纷的结论,主要通过四个方面为其做无罪辩护:
一、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马某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金品公司与美新诺公司签订的三笔订单系两公司之间的正常商业行为,并非马某某的个人行为;
二、本案三笔订单签订过程中被告人马某某没有采取任何欺骗、窃取、侵吞等非法手段,而且美新诺公司欠付的货物已经转化成金品公司的债权,并没有导致公司财物损失。
三、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认定马某某和车某某存在共谋。
四、关于本案A公司货款去向,车某某具有使用其公司资金的权利,即使马某某与车某某存在一定经济往来,其也不知道车某某的资金来源,并不能据此认定马某某具有串通车某某套取金品公司货款的故意。最终法院依法驳回A公司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