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并且是在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有权委托辩护人会见及辩护。律师可以依法会见被关押或被监视居住的当事人,原则上会见不需要办案机关的批准,会见的次数也不受限制,但却有几类案件除外。
哪些案件是不可以会见的?
第一、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一些特殊犯罪,如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涉黑涉恶案件等,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需要经过侦察机关的许可。
第二、检察机关立案调查的公职人员职务犯罪案件。
第三、监察委的留置阶段,当事人根据监察法的规定,此阶段律师不能介入。
其他类型的案件,律师凭借律师证、律所的所含及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等委托手续,即可以去看守所申请会见。这个的限制会见也只仅限于侦查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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