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得益于最高法的刑一庭、最高检的第四检察厅、公安部的刑侦局联合发布的《关于 “断卡” 行动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现在我们能够比较准确地区分帮信罪中关于“流水金额”与“支付结算金额”这两个非常重要的概念了。
对于单纯为了提供电信诈骗的赃款,提供银行卡的行为不属于支付结算行为。结合之前关于帮信罪的司法解释,也就是说即便卡内接收了二十五万元的资金,在无法查明来源的情况下也不满足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的入罪标准。只有经过查实确认后的电诈资金流转到卡里超过二十万元才符合入罪标准。
另外,对于流水来说,帮信罪的流水多指单向的流水,也就是说进卡的流水。具体点讲,如果卡内单向流入的流水为三十万元,只要查实一笔超过三千元的电诈赃款,那么这种情况也会构成帮信罪。这种情况多见于一些比如跑分客手里的卡可能属于二、三、四等级的卡,赃款到一级卡里之后会流转到跑分客手里的二、三级卡。这个时候卡内的流水特别的大,但可能查实的金额并不多。但只要有一笔超过三千元的电诈资金查实了也会构成帮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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