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刑事辩护实务中,诈骗罪常被称为 “最易做无罪辩护” 的罪名之一,核心原因在于其法律构成要件的严格性与实务证据的复杂性存在天然张力,辩护空间往往藏在三个关键环节中。
首先,主观 “非法占有目的” 难认定。诈骗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 “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的故意,但这一心理状态看不见、摸不着,只能通过客观行为推定。比如,当事人借款后逾期未还,若能提供还款计划、沟通记录或经营失败的客观证据,就可能推翻“非法占有” 的推定 —— 毕竟 “借钱不还” 可能是民事纠纷,而非刑事犯罪。
其次,客观 “欺骗行为” 的边界模糊。法律意义上的 “欺骗” 需达到 “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该认识处分财物” 的程度。实务中,商业谈判中的夸大宣传、民事借贷中的短期隐瞒,常与 “欺骗行为” 难以区分。例如,商家宣称 “产品全网最优”,若未虚构核心参数,可能仅属民事欺诈;只有虚构 “产品能治病” 等关键事实,才可能构成刑事诈骗,这为辩护提供了大量争议空间。
最后,证据链易出现断裂。诈骗罪的认定需要完整证据链证明 “欺骗行为→错误认识→处分财物→造成损失” 的全流程。但实务中,被害人可能因记忆偏差混淆事实,或缺乏书面证据证明 “错误认识与欺骗行为的直接关联”。比如,被害人称 “因相信对方承诺投资而转账”,却无法提供承诺的聊天记录,辩护律师就可通过质证打破证据链,实现无罪辩护。
需特别提醒:“易做无罪辩护” 不代表诈骗罪容易脱罪,而是指其构成要件的严谨性为合法辩护提供了更多可能。若涉及相关纠纷,应及时委托律师固定证据,通过法律手段维护权益,避免民事纠纷刑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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