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非法经营罪一直以来被叫做口袋罪,好像什么都能往里装。其实非法经营的立法本身没有任何问题,但是在司法实践当中确实存在很多被错误运用的情形。办案机关人员机械的执法,在实践当中也最常遇到的就这两种情况。
第一种是刑法第225条和相关的司法解释明确列举的,像专营专卖物品、证券期货保险业务、非法出版、有偿删帖等行为。对于这类通常依据犯罪数额来判定是否构成犯罪。
第二种就是那些没有被明确约定为是经营行为的,在认定的时候就不能够单纯的只从有没有经营许可来看,也不能够只盯着经营的数额。毕竟我国目前市场经济还不是特别的完善,有很多领域都是无证经营的现象。要是一种经营行为,既没有侵害公民的人身健康,也没有损害公司的财产权利和市场主体的经济利益,那就没有必要进行刑事打击。
就拿路边的摊贩卖卖烤红薯、卖冰糖葫芦的小摊贩来说,仅仅因为他们没有食品经营许可证就认定他们是非法经营罪吗?这不管是从哪个角度看都说不过去。对于非法经营罪的判定还是要看办案人员会不会机械性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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