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案,郭猛律师成功办理不起诉

2022-09-21 阅读:

一、基本案情

2021年5月份,当事人陈某某在回家途中,认为被害人停放的小汽车挡住其电动车通行,两次使用钥匙划伤小汽车左后部,经鉴定,车损价值5113元。

二、律师介入

陈某某在被害人报警后随即被公安机关在案发地点蹲点抓获并被行政拘留五日,行政拘留后,陈某某因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达成谅解而被取保候审,后陈某某被公安机关移送起诉到检察院,他担心留案底影响女儿、孙子将来的生活,便找到郭猛律师团队为其辩护,目的是不想留案底。

三、充分预判

我们接受委托时,当事人已被检察机关传唤,后天就要到检察院报到。根据以往经验,当事人一到检察院就即将面临是否认罪认罚、是否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问题,处理是否得当将对案件后期走向和处理产生决定性影响,因此不可大意。但此时已来不及阅卷,只能依靠办案经验,通过与当事人充分沟通,对案件后期走向进行预判:

经过梳理当事人提供的信息对案件做如下预判:

(一)对我们有利的因素:

1.  认罪且已经赔偿被害人并达成谅解;

2.  涉案金额小(5000多元刚达到立案标准);

3.  年龄大(70多岁);

4.  身体不好(高血压,心脏可能需要搭桥手术),但缺乏有力证据支持;

5.  曾经是国营工厂的老工程师,曾经获得厂里科技进步奖,为国家做过贡献,也缺乏有力证据支持

6.  其在退休后开了一家科技公司,并获得发明专利。(一直在为社会做贡献发挥自己余热);

可能促成结果:相对不起诉

(二)对我们不利的因素:

1.  只是因为对方停车挡道在公共场合划车,存在借故生非的嫌疑,有可能涉嫌寻衅滋事;

2.  两次划车;

3.  缺乏自首、立功情节。

可能促成结果:被判处拘役或者单处罚金,即发生当事人最担心的后果,留有案底。

(三)不确定的因素

当事人对被害人车辆的鉴定结果有异议,称办案机关没有告知其鉴定结果,并怀疑被害人有可能自己损坏车辆故意增加损失。

可能促成结果:无罪(损失数额不足5000)、存疑不起诉(无法确定损失数额)

经我们研判,确定如下辩护思路:

鉴定出问题的可能性不大,由于时间紧迫,巩固之前达成谅解的成果,争取认罪认罚不起诉为最优方案

具体方案为:

1. 陪同当事人一同到检察院办理各项手续并争取与检察官沟通案件,并同步申请调取案卷。

2. 对于是否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问题,需要随机应变,看能否争取一些时间,等阅完卷后再签署,以便审查鉴定结论三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3. 在与检察官沟通过程中随机应变找到新的辩护空间。

4. 阅卷后掌握全部案情,撰写不起诉法律意见

四、辩护过程

(一)再次复盘与当事人沟通细节,做好案情背景调查,做好与检察官沟通的准备,做到心中有数。

在陪同当事人去检察院之前,我们对当事人提供的案件背景进行了深入的挖掘,发现当事人当年曾经工作过的国营工厂不是一般的国营工厂,而是原我国第四机械工业部下属的电子军工企业,其作为该厂的一名老工程师曾为国家做出一定的贡献,可以作为一个重要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予以考量。

(二)一起陪同当事人与办案检察官充分沟通,在检察官心中埋下不起诉的伏笔。

1.关于罪名

我们陪同当事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到达了检察院,一切都在预料之内,检察官直接让当事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刑期为拘役四个月,并表示其行为可能涉嫌寻衅滋事,处拘役已经是很轻了,我们立即表示当事人之所以划车是因为该车一直停放在案发位置多日阻挡其电动车通行,其目的就是要划这辆车,侵犯的客体是特定被害人的财产权利,而寻衅滋事中毁坏财物带有不确定性,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秩序,本案当事人行为更加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犯罪构成,检察官最后表示这两个罪名在某些场合的认定确实存在争议,

2.关于案件处理

我们随即提出当事人多种情节符合相对不起诉的条件,检察官表示可以考虑,但是最终检委会是否能通过不能确定,我们对检察官的通情达理表示感谢,并表示会及时提交专业法律意见供其参考。

3.关于是否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我们表示因为当事人对鉴定结果存在一定疑问,能否阅卷后再决定是否签署文书,检察官表示鉴定结果没问题并当场让我们一起观看了当事人划车的录像,并表示签署这份文书不会影响最终该案做不起诉处理,我们看过录像后研判推翻鉴定结果的希望不大,于是决定相信检察官并签署文书。

(三)指导当事人搜集证据并撰写法律意见书,做到建议不起诉有理有据。

与检察官沟通后,我们认为当事人的身体状况和其原工作背景对案件处理结果很重要,因此要求当事人立刻到医院体检并搜集其以往工作的所有素材,包括工作证、照片、荣誉证书等,同时我们也在互联网上对当事人之前工作的单位进行深入的检索和溯源,并搜集了大量网友正面的评论,即都认为这些工厂当时的工人都是国家科学技术发展过程中的功臣,令人敬佩。此时我们也已仔细阅完卷宗,因证据材料并未对之前预判的辩护方案产生影响,因此相关证据材料齐备后,我们立即以《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相关规定为核心,围绕之前预判的辩护观点以及新搜集的证据撰写了《陈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审查起诉阶段法律意见书》,建议检察机关对其做不起诉处理。

五、办案结果

检察院最终对陈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不起诉决定书1

不起诉决定书2

六、办案心得

我们始终坚信无论案件大小,尤其是刑事案件,我们办的不仅仅是案件,而是一个人乃至一家人的人生,为此,郭猛律师团队将竭尽全力用专业和细心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

本文标签: 故意毁坏财物罪 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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