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什么说的这么绝对?其实就是3个原因,下面郭律师一个一个给你讲明白。
第一个原因,现在的认罪认罚已经变形走样了。这个制度在一开始的时候本来目的就是想通过给当事人从宽处理的方式让当事人主动认罪,从而节约司法资源,说白了就是大家都省事。所以在那个时候认罪认罚在量刑上给当事人的从宽幅度是比较大的,比如说正常这个案子要判5年,认罪认罚可能就判3年,所以这对很多当事人来说是有意义的。但是现在这个幅度空间越来越小,比如说正常要判3年,认罪认罚就给你少两个月,那些签了的也没多大区别。
第二个原因,一旦你签了认罪认罚,法院阶段基本上就没有什么意义了,在庭上也不能为自己辩解,说了法院也不会采信。另外如果一审判决之后你不服,也不能上诉。很多人说认罪认罚也可以上诉,是可以上诉,但是我明确地告诉你,如果认罪认罚之后上诉,二审给你改判的概率基本就是0,而且你上诉检察院就会说你不诚信,很可能他会抗诉,他抗诉你就有可能加刑。用一个可能是那么一两个月的代价来换这样的结果,你觉得值吗?
第三个原因,认罪认罚在任何阶段都可以签,甚至于说你开庭之后只要没宣判都可以签。所以如果检察院这个阶段没有给到你合适的量刑,那你为什么要着急签字?除非说你的量刑建议书上明确写了认罪认罚建议适用缓刑,否则一概不建议你去签字。
看完你明白了吗?有问题随时留言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