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走私案件能够认定为从犯,刑期可以大幅度降低,争取缓刑、不起诉这些机会都很大。所以今天讲一下走私案件哪些人可以认定为从犯。
结合走私犯罪全流程,常见的从犯可以按照以下分类:
第一类,就是运输环节的从犯。比如运输司机、水上运输的船员、船长,明知是走私的货物,但是没有合法报关单据,绕关运输,仍受雇佣驾驶货车、船舶等,将货物从边境港口运往仓储点、下家。这类当事人主要协助走私货物的运输,不参与核心决策。货代公司负责协助联系运输工具,比如对接的境外船队、境内的货车,再规划绕关路线,按份收取代理费用的这种。再比如临时召集的水客,小金额帮忙运输进境的,也可以认定为从犯。
第二类,就是通关申报环节的从犯。协助完成虚假报关或绕关入境,目的是辅助规避海关监管,而不主导虚假申报方案。比如报关企业的操作员、知情的代理报关员,在伪报品名、低报价格类走私案件中,明知公司提交的报关单据,比如发票、合同、装箱单等都是虚假的,仍按上级指令录入报关系统,提交申报材料,仅负责操作执行,不参与单据伪造的决策。再比如协助伪造通关单证的人员,专门为走私团伙伪造进出口许可证、原产地证书、商业发票、装箱单等,或者修改真实单据,仅按份收取造假费用,不参与后续走私环节,可以认定为从犯。
第三类,就是仓储保管环节的从犯。一种是仓库的管理人员,明知是走私来的货物进行保管。另一种是保税仓库的辅助操作人员,在保税区串料,保税货物擅自内销类走私案中,明知企业将保税货物未核销即内销,仍协助将保税货物与非保税货物混放,伪造出库记录,掩盖内销事实,仅按企业指令执行,不参与内销决策,认定为从犯。
第四类,就是资金流转环节的从犯。存在一是团伙内的普通财务人员,明知是走私所得款项,仍受雇负责记账、发放工资等。二是协助转账的第三方人员,将走私的货款从境外转入境内,拆分大额资金,规避监管。三是提供资金支持的辅助者,明知他人从事走私,仍出借资金或提供担保,仅收取固定利息或担保费,不参与走私运营。
第五类,就是下游销售变现环节的从犯。明知是走私货物,仍从走私团伙处进货,负责在本地市场销售,仅赚取进销差价,不参与上游货源对接、通关等环节。
第六类,就是保障类的人员。比如说提供非法通信的技术人员、提供外语翻译的人员,或者负责给走私团伙后勤保障,比如做饭、打扫办公的人员。这几类人员如果想要认定为从犯,前提也是必须明知。
以上列举基本覆盖了走私案件中的从犯,从犯认定的关键一点:第一,必须明知。第二,就是参与程度低,不参与决策和分赃。实践中如果能够辩护为从犯,那么争取不起诉的空间是很大的,一定要积极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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