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非法经营罪等于违反国家规定,必须是经营行为四大情形之一,情节严重。只要打掉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就能无罪。
第一个,违反国家规定。总结一句话:级别都要求很高!要么就是全国人大,要么就是国务院。所以如果违反的是地方的省市级别的法规、部门规章,即使违反了也不能认定为是违反了国家规定,也不会构成非法经营罪。
第二个,是不是一种经营行为?有没有扰乱市场秩序?什么叫做经营行为?它应当是一种持续的、对外部不特定主体实施的行为。否则如果不是为了经营,而只是针对特定的几个熟人,我不对外做生意,或者只实施了一次或者少数几次行为,这就不应该认定为是种经营行为,当然也就可以争取不按非法经营罪定罪论处了。
第三个,必须是四大情形之一。违反国家规定仅仅是这个罪的前提条件,它必须要符合刑法225条四种情形之一才可以。当然我们看一下,前三款规定比较明确,但第四种可是要命了,其他这种就是属于极不明确的规定,我认为它有沦为送企业家进监狱的条款的危险,霸王条款的危险。因此就应该严格限制这类这种条款的运用。最高院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审理非法经营犯罪案件要依法从严掌握刑法225条第4款的适用范围。如果你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或者你想判这个被告人他的行为就是触犯了这一条这一款,而且相关司法解释没有对他的这个行为明确规定他就是犯罪的情况下,基层法院应该作为法律适用问题逐级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什么意思?也就是关于225条第4款的应用问题,这个罪与非罪的解释权归最高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你别胡来,你别瞎给人定罪。
第四个,情节严重。就算以上条件都违反,我们最终还要看你想给人判刑,要看是否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注意这个点也不是我们臆想的,也不是瞎编的,而是最高院有明确的观点。最高院第97号指导案例当中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没有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及工商营业执照,买卖玉米的事实清楚,其行为也确实违反了当时国家粮食流通管理规定,但是它尚未达到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危害程度,不具备与刑法225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相当的社会危险性、刑事违法性和刑事处罚必要性。结论就是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所以关于非法经营罪,你就死磕上面4点,只要你能打掉一个,就成功无罪。
看完你明白了吗?有问题随时留言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