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流氓罪退出历史舞台之后,寻衅滋事罪成了一个著名的口袋罪。像随意殴打他人、追逐辱骂他人、任意占用毁坏财物、造成公共秩序混乱,只要情节严重一点,都有可能被扣上寻衅滋事罪的帽子。甚至有的人是想去合理维权、想去合理讨债的,其实都是有这方面风险的。
我认为,任何刑事罪名入罪都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查,不能随随便便定一个清白的人有罪。比如有一些部门一看动手打人了,就往寻衅滋事上套。
大家要注意,在法律原文上规定,殴打他人前面是有一个词的,叫做 “随意”,这个词可不是随便加上去的。真正符合寻衅滋事罪中 “随意殴打他人” 的情况是这样的:他追求的不是一定要打张三,而是说张三、李四、王麻子,谁在这他就打谁。他主观上追求的是一种什么心理呢?他主观上是寻求刺激、耍威风,是一种无事生非的心理。像是为了维权也好,对特定的人动手的这种情况,是不符合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的。这也是这一类寻衅滋事罪的辩护要点。
话虽然这么说,但还是奉劝大家,在维权的时候也一定要保护好自己,不要自己的权利没有维护好,又把自己搭进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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