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经常产生关联。
用黑客软件侵入他人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等信息是,容易涉嫌两个罪,一个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一个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这个问题实际上涉及的是利用技术手段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如何准确判断,为大家提供一些准确的辩护思路。
首先要搞清楚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数据和公民个人信息到底什么关系?我告诉大家,说白了储存于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公民个人信息本质上就是一种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所以用黑客软件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数据等同于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也就是说这种行为既符合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也符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当然这不意味着要定两个罪,因为只有一个行为,技术侵入行为等同于获取行为,或者说获取行为的表现形式是技术侵入行为,这种现象在刑法上叫“竞合”,只能选择一个重的罪处罚。
当然如果要准确的把握案件,最好还是要深入的沟通会见,了解一些细节。因为如果除了计算机侵入获取行为之外,对信息有进行二次的出售、提供,那么这种情况侵入行为以外的出售、提供行为还是有可能独立的构成侵公行为。
看完你明白了吗?有问题随时留言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