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贪污罪的无罪辩护当中,主观的犯罪故意是一个重点思路,不要忽略掉。我们接到的很多咨询当中,家属都说自己的家人是冤枉的,没有犯罪故意。那么在证据当中,在辩护当中如何实操?本文给大家做个分析讲解。
思路一:证明行为是集体决策或者受上级指示,且没有从中谋取个人私利的。比如在某再审案件当中,案号是【(2019)豫0622刑再1号】,行为人是在乡长的授意和安排下实施了相关行为,他本人不具有处置涉案款项的实际权利,最终就被认定为无非法占有公款的主观故意。
思路二:证明资金使用具有正当目的,不是一个贪污行为。这就需要举证证明行为人使用财物是为了公共事务,也就是为了单位、为了公事,又或者应急处置等正常途径,而非个人私利。能够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就有很大可能实现无罪。
思路三:证明财物去向明确合法,且用于公务或者证明已经及时归还了财物。这两点都能够证明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主观故意,金额不高的话可以争取不做犯罪处理。大家不要觉得这一条很容易证明,当被留置调查开始,你的一切行为办案人员难免都会有罪化解读。我也给大家举一个二审案件,被指控贪污的4个人领取防浪墙补偿款是有明确的文件支撑的,并非欺骗、冒领、暴力获取。但是一审仍然认为有罪,二审才重新认定4人主观上没有贪污上游村集体防浪墙补偿款的故意,是有权领取补偿款的。
所以我想对所有职务犯罪案件的家属说,留置结束后第一时间一定要委托律师去会见,要及时阅卷看证据,了解留置期间做的笔录到底是不是有罪笔录,有没有可能存在非法取证的情况,我们的辩解有没有被记录,有没有证据能够证实。我们需要围绕当事人的无罪辩解搜集证据,去争取无罪处理。
看完你明白了吗?有问题随时留言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