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现在贪污罪案件,你单看笔录,认罪态度特别好,笔录都承认。但是律师一阅卷一会见,发现里面的当事人对于金额、对于事实的经过都会有不同的意见。认过罪了,现在到了检察院,到底有没有辩护空间?本文为大家分享三类可以打掉犯罪金额的思路。
第一,法律真相不等于事实真相。口供认了,还得有完整的证据链才能认定。对于财务的账目、票据等证据的真实性一定要大胆的质疑,是否存在着伪造、篡改的可能。看这些证据是否能确实证明被告人贪污了所指控的金额。
第二,检查金额的计算是否正确,是否存在着重复计算或者将合法收入计入了贪污金额的情况。比如里面就存在着合理的职务支出,哪些支出是与职务行为相关的合理费用?例如在政府项目当中,项目负责人为了推动项目顺利进行,可能会有些必要招待费、差旅费等等。如果这些费用在合理范围内,并且是为了工作目的而支出的,就应当从贪污的数额中进行扣除。
第三,对于贪污的财物要确保其价值评估的准确性。比如如果有房产、土地等不动产或者特殊的动产,比如文物、艺术品时,评估的方法、标准可能会影响犯罪金额的认定。如果评估的价值过高,明显超出市场的价格,犯罪金额就虚高了。再比如在艺术品当中,最初的评估可能就没有考虑到画作的真伪、损坏程度等因素,经过重新评估,发现画作的实际价值大大低于之前的认定,从而大幅度的降低犯罪金额。这里面还要注意特殊财物的计算方式,比如尚未兑现的股权、债权等,要根据其实际的可实现价值来计算。如果这些权益在贪污时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尚未到期的债权或者面临重大风险的股权,其价值计算应当考虑到这些风险因素,不能简单地按照票面价值或者理论价值来计算犯罪金额。
第四,主观上不具有侵占的故意,只是暂时保管。大部分情况下监委查案件都是很突然的,因为职务原因暂时保管单位的某些财物,这时候到底有没有确实的证据证明当事人就具有侵占、侵吞的故意,就证明他不想还了,否则存疑有利被告人,这份金额也可以尝试打掉。
贪污罪案件如果想请律师,一定要找职务犯罪辩护经验丰富的律师,必须要熟悉监委办案的流程、行规、手法,所以说办案经验非常重要。这样才能精准的把握法律条文的适用,挖掘出案件的关键证据和细节,包括沟通的技巧。在事实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合理的推翻之前的供述,降低不合理的犯罪金额认定,来全面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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