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强制猥亵罪具有哪些情形可以做无罪辩护?本文郭律师来给大家做个总结分享。
第一、不具备强制性
强制猥亵罪要求实施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使他人不敢、不能、不知反抗的方式。暴力手段不多说了,胁迫常见的有用隐私、名誉相要挟,或者用他人的人身安全相要挟。而其他手段常见的就有,比如利用他人熟睡,在洗浴中心休息室趁他人熟睡揩油的。比如把他人灌醉或者下药迷晕等等,这几种就属于导致他人不知反抗、不能反抗。还有一类特殊的,同学在教室被多人猥亵的情况,因为现场人非常多,或者利用了特殊的身份,因为名誉等原因无法反抗。如果不具备上述情形,只是手欠,也不属于聚众或者在公共场合实施猥亵的,可以争取做行政化处理,也就是不构成犯罪。
第二、不具有犯罪故意
这一点又可以分开两个方面来说,一种是误会。常见的地铁上比较拥挤,发生了尴尬的肢体接触,但是通过调取证据无法证实实际发生的行为是故意的,双方各执一词,可以争取无罪。另一种就是对方自愿。比如在商 k 这种场合,陪唱这种场合证据不充分,被害人陈述存在明显矛盾或者疑点的情况下,也可以争取无罪。
第三、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的
如果案件不仅有被害人陈述,还有视频资料等证据能够证明,还有机会无罪吗?这个时候要看行为的程度。如果行为持续较短,再或者被害人与当事人之间本身有暧昧关系,一方产生了误解,实施了行为,但是在受害人制止的时候及时停止,那么属于犯罪中止。结合当事人初犯、偶犯、被害人谅解,可以争取到不起诉处理,或者改为行政拘留,不留案底。
强制猥亵罪整体来说是一个比较重的罪名,但是辩护点很多,实践中在这类罪名当中也存在很多碰瓷的情况。当然具体是真无罪还是狡辩,这个被害人是真的被害人还是碰瓷的嫌疑人,我们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真的是冤枉,当事人和家属一定要提起高度的重视,争取尽快化解案件,不要给人生留下污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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